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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地区、本部门相关负责人兼任,负责统筹推进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数据价值创造、数据业务模式创新、数据应用场景开发等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
数字时代,数据如同水电煤一样,是基础性、战略性资源,是新的生产要素,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铭介绍,新疆围绕数据这个关键要素,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加以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数据基础设施薄弱、缺乏规划引领,管理职责边界不清、制度不健全,数据归集汇聚难、共享开放难、要素作用发挥不充分,数据安全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缺乏相应规范性或者引领性规定,亟须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数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法规,以法治手段引领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条例》作为新疆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地方法规,将充分发挥立法对数据工作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董晔林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条例》的制定出台,旨在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促进数据资源有效应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推进数字新疆建设。
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
结合新疆数据管理现状和需求,陈铭介绍,《条例》完善数据管理机制,强化政府及数据、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发力,营造促进数字化发展良好环境。建立数据工作专家咨询机制,选聘专家为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条例》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数据价值创造、数据业务模式创新、数据应用场景开发等工作。
针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缺乏规划引领、共享共建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条例》单独设章明确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协同投资、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数据基础设施体系。规划建设采集、存算、网络、流通利用等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流通应用、实现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发挥数据价值效用,支撑各类数据资源高效配置。
建设自治区公共数据平台
陈铭介绍,为解决实践中公共数据汇聚难度大、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重点对公共数据作出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明确公共数据的定义,拓展公共数据范围,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纳入公共数据范围,实现公共数据管理有法可依。
陈铭表示,《条例》建立公共数据目录统一管理,并分级编制、动态更新。
破除部门间“数据壁垒”
《条例》对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的类别、原则、条件、获取方式、获取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要建立数据交易管理制度,鼓励经营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并明确开展数据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得进行交易的三种情形。
《条例》规定,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数据交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
推动构建数据产业生态体系
针对产业基础薄弱、数据应用赋能的广度和深度不足、数据要素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该《条例》规定根据当地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制定数据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培育发展数据汇聚处理、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相关产业,推动构建数据产业生态体系。
陈铭介绍,《条例》强调完善数据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推进数据领域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培育数据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经纪等服务。
《条例》支持并引导数据开发应用,推进数据要素价值转化,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对推动数字政府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深度融合进行规范。
陈铭表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进自治区数据有序流通,激活数据要素活力,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让数据充分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