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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使用公共数据,有法可依了!
今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将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在第二十九条中特别强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这一条款不仅回应了民营企业长期面临的制度性困境,更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与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法治化协同的新阶段。
民营企业的数据困境与转型挑战
此前就有机构统计,民营企业贡献了我国60%以上的GDP和80%以上的就业,但在当前数据要素利用与数字化转型中仍面临多重壁垒,深耕数据要素行业的人士应该从“数据入表”这件事情的推动上不难看出。
我们认为民营经济参与不足的原因有多种,可总结为核心几点。
其一,数据资源获取受限。
虽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已在多地开展试点,但总体来说,公共数据开放程度仍然不足,没有达到市场发展预想的程度,企业难以获得高质量数据资源。例如,气象、交通、社保等关键领域的公共数据虽被列为开放试点,但实践中存在“不敢共享、不会共享”的流通困境。
其二,转型成本高企。
调查显示,单个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本通常超过年利润的15%,回报周期长,传统产业利润率不足5%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自主投入动力不足。
其三,技术与人才短板。
现有数字化解决方案多针对大型企业设计,中小企业亟需的轻量化、模块化产品供给不足,同时高端数字化人才短缺,制约了技术应用深度。
我们认为,更深层次的矛盾则在于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支持等方面面临不对等的待遇,数据要素的产权界定、交易规则、利益分配等基础制度尚未完善,导致企业“不敢投、不会用”。
促进法的制度突破从政策激励到法治保障
《促进法》将于本月20日正式实行,特别是第二十九条正是针对上述痛点的系统性制度回应。
数据交易网分析团队认为,《促进法》出台,历史意义重大,特别是对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方面来说,其确立民企在数据要素市场中的关键地位。
促进法第二十九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合法性,并通过“依法合理使用数据”的表述,为民企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规定与《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政策形成衔接,将原本分散的政策支持上升为稳定、可预期的法律保障。同时,国家数据局构建的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通过统一编码、互联互通,为民企提供了透明的数据资源目录和供需对接渠道,而促进法则从法律层面确保企业“有权用、放心用”。
《促进法》出台,进一步打破市场准入壁垒,重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法明确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企可依法平等进入,并要求清理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这一条款直指市场不对等现象,尤其在数据要素领域,民企将获得与国企同等的参与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使用科研基础设施的机会。法律支持民企牵头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攻关任务,推动产学研合作,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激发创新活力,更将加速数据要素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应用。
在此基础之上,可进一步构建全链条支持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针对转型成本高、要素保障不足等问题,可通过创新金融支持,如探索设立“数字化转型信贷支持”、“数据资产信贷”等,缓解企业融资压力。也可推动高校开设数字化专业或数据要素专业,从人才保障层面建立校企联合培养机制等等。
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出台,以法治化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促进法的战略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当下问题,更在于为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锚定方向。
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培育新质生产力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价值释放依赖市场化配置。促进法通过明确战略导向,规范交易规则、促进公共数据开放,为民企参与数据要素流通扫清障碍。此前,国家数据局推动的“数据要素×”大赛已覆盖智能制造、智慧农业等12个领域,而促进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民企在场景创新中的积极性与参与感,甚至在某些场景中获得创新主导权,从而推动推动数据从资源向资产、资本转化。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竞争的核心已从技术单点突破转向制度体系构建。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市场、规范跨境数据流动、强化安全治理,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奠定基础。对标国际标准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支持中资企业“数字出海”,这既回应了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需求,也为构建开放包容的全球数据治理框架提供了中国方案。
我们也应注意到,促进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国企改革、数据要素市场化等政策协同发力,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向上下游开放数字资源,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这种“国民共进”的模式,既避免了零和博弈,又通过生态共建实现了全产业链竞争力提升。
促进法的意义毋庸置疑,但其真正落地仍需跨越三重挑战:一是配套细则的及时出台,例如数据产权界定、收益分配规则等仍需进一步明确;二是地方执行力的提升,避免政策在基层变形走样;三是民企自身能力的升级,需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创新”。
可以预见,随着促进法的实施,民营企业在数据要素市场中的角色将从“跟随者”转变为“主导者”。在法治化框架下,数据资源的共享性、普惠性与安全性将得到平衡,民营经济的活力将进一步释放,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这一进程不仅关乎企业命运,更是一场关乎国家竞争优势重构的深刻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