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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公共数据登记新规 摸清公共数据“家底”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川观新闻记者 史晓露)近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作出全流程规定,为摸清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家底、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简单来说,就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时产生的海量数据,比如企业注册信息,民政、医保、就业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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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共数据资源在支撑数字政府建设,在便利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面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不敢’‘不愿’‘不会’的问题比较突出,要素价值未得到充分释放。”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登记是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要素价值化的“前哨站”,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流通性,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办法》充分考虑四川实际,对登记流程和权责界限等关键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四川省实现公共数据资源“一本账式”规范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在“谁来登记”上,《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规范可控。《办法》明确省级统筹、市(州)协同的登记管理模式。明确由省大数据中心作为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各市(州)数据管理部门指定本级登记机构。同时,为确保登记工作规范高效,明确由省大数据中心依托省数字政府项目建设全省统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各市(州)登记机构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不再单独建设登记平台,有效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为全面汇聚公共数据资源,打造公共数据信息披露和资源发现“全景天窗”,进一步激发社会供数用数热情,《办法》着眼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应登尽登”,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各类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此外,也鼓励各类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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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规定登记主体可依法依规享有数据持有、数据加工和数据经营相关权益。登记结果可用于数据交易、融资质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解决等活动,极大提升主体登记意愿,丰富可开发利用数据基础。

三是建立全省统一流程、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推进形成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一本账”,明确公示登记信息等方式,为数据需求方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公共数据资源获取渠道,促进公共数据资源规范、合规对外供给。

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化工作,持续优化与国家登记平台系统对接,密切省、市(州)工作沟通,及时疏通堵点、难点。扎实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治理和汇聚,打破地区、部门间的数据壁垒,提升公共数据资源质量,提升数据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供数、用数氛围,支持各类数据开发企业和用数机构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社会用数需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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