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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出台 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区县(开发区)及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统一依托该平台开展数据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建本级平台,已建平台需对接纳入统一管理。

据西安发布消息,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5年11月22日印发《西安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旨在统筹规范管理公共数据,促进共享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用企业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建设管理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区县(开发区)及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统一依托该平台开展数据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建本级平台,已建平台需对接纳入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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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收集须遵循合法、必要、正当及最小范围原则,避免重复收集。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按“应编尽编、全量编目、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原则编制,明确数据项、共享属性等信息。数据按“按需归集、应归尽归”原则开展归集,纳入共享责任清单的数据需全量归集。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共享。使用单位申请共享数据,提供单位需在1至5个工作日内答复,已归集数据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共享。

公共数据开放遵循“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安全可控”原则,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优先开放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授权运营坚持“依法合规、公平透明、公益优先、安全可控”,由县级以上政府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纳入范围,通过授权运营平台开展活动。

办法强调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分类分级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信、公安等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经费保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未完成数据管理要求的信息化项目不予验收。对泄露数据、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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